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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加强本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协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转递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本协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持有国家颁发勘察设计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勘察设计单位或驻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法定负责人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必须为独立企事业单位。各市、省直勘察设计协会,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申请批准,亦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会员入会程序:
    1、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山东省勘察设计会会员申请表》;
        3、单位会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简介;

        4、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起草正式入会通知,并下发申请单位。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遵守本协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积极促进本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协会声誉;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对会员实行档案和动态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九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会员单位要指派专人与本协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协会。
    第十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八)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协会在山东省勘察设计网公布会员名单并定期修正。
第四章 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申请人。
    第十三条 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以上,并经督促仍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在本协会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本协会文件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根据章程有关规定每年缴纳会员会费。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6000/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4000/年;

(三)理事单位3000/年;

(四)会员单位2000/年。

第三条 会费涵盖基本服务项目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后,可依规享受协会提供的公益性、基础性服务,协会不得就下列基础服务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服务权益根据会员层级差异化适配:

(一)资讯政策服务。免费获取勘察设计行业政策文件、新规解读、标准规范更新、行业简报、年度行业报告等资料;优先接收行业评优、资质申报、项目备案、行业监管等通知信息,开放会员专属资料查阅权限。

(二)会务交流服务。免费参加协会年度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法定会议;每年可免费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政策宣讲、技术交流、合规培训、经验研讨等公益活动,享受会员供需对接、行业资源互通服务。

(三)身份权益服务。统一颁发会员证书、会员牌匾,录入协会会员名录并对外公示;支持会员单位合法使用协会会员身份开展企业宣传、招投标展示等合规经营活动,免费办理会员信息变更、年度资格核验等业务。

(四)行业服务与维权。为会员单位提供勘察设计行业合规经营、标准执行、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等基础咨询服务;收集会员合理诉求,对接主管部门反馈行业共性问题;协调处理行业不正当竞争、恶意压价等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经营权益与行业市场秩序。

(五)内刊资料服务。会员单位可免费获取协会官方内刊,及时掌握行业前沿动态、优秀项目案例、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经营、技术研发、项目创作提供参考支撑。

(六)差异化增值权益。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在基础服务之上,享有协会重大事项议事表决权、行业活动优先参与权、重点政策与项目资源优先对接权,可牵头参与行业专项研讨、标准研讨、行业调研等专项工作。

第四条 会费使用范围

本协会会费严格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原则,仅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会员服务支出。用于开展上述会员基础服务、公益培训、政策宣讲、技术交流、行业调研、会员维权、供需对接等活动产生的场地、物料、专家劳务、资料印制等费用。

(二)协会运营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运转、办公设备购置与维护、信息化平台(官网、会员系统)运营维护、刊物及行业资料编印发布等费用。

(三)人员薪酬支出。用于协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及合规劳务报酬等支出。

(四)行业发展支出。用于行业自律建设、标准推广、行业评优、行业公益宣传、行业乱象整治、对外行业交流合作等公益性事业开支。

(五)其他支出。用于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符合协会章程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中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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