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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时 间:2017年02月13日 浏 览: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范围
        凡2016年12月31日前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含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依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1、附件2)的规定,上报2016年度勘察设计统计年报。
        二、报送要求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开展统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按照文件要求,真实填报统计数据,按时报送年度和季度统计资料。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按照计量单位填报数值,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各项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报送方式
        1.企业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免费应用电子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和汇总数据,并打印书面报表。
        2.已安装企业勘察设计信息5.0系统的勘察设计企业,可直接通过系统软件生成并在线报送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四、其他要求
        1.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应在2017年4月7日前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勘察设计收入财务指标申报表(见附件3),以及能够明确反映企业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如企业财务报表无法体现勘察设计收入,则需提供能够反映此项财务指标的有效证明材料。企业应对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勘察设计收入的,将不列入全国勘察设计收入前50名排序名单。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勘察设计收入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填报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8亿元以上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与相关主要证明材料一并在2017年4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对审核数据负责。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2016年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汇总表1套,封面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2017年3月13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企业上报2017年各季度统计数据时,必须在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4.相关附件可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djs.gov.cn)下载。技术服务电话:010-88018812,88018813;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531-87087237,87080867。

        附件1.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2.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3.企业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财务指标申报表

        附件4.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8亿元以上企业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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