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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间:2016年05月04日 浏 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数量根据本行政辖区内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和审查工程师数量综合确定。按照一类审查机构每位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每年审查70-100万平方米建筑工程,且“结构: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勘察”的人数比例为“7:3:2:2:2:2”,核定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四舍五入取整);按照二类审查机构每位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每年审查70万平方米,且“结构: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勘察”的人数比例为“3:2:2:2:2:2”, 核定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四舍五入取整)。 
  2.为防止垄断利益,只有一家审查机构的设区市,须允许其他一类审查机构在该设区市承担审查任务;前三年平均施工图审查面积数超过700万平方米且只有一家审查机构的设区市须认定另外一家独立的审查机构。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
  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年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情况开展审查机构类别及审查任务范围确定工作。
  4.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鼓励审查机构的经济性质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5.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一式3份;
  (2)审查机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
  (3)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注册师执业资格(加盖执业注册印章)、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本单位聘用合同、身份证件、毕业证书、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施工图审查工程师印章等材料。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4)审查机构验资报告;
  (5)审查机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规章。
  6.申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其主导专业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有关规定执行。如申请的审查范围包含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所需专业有重复的,申报时该专业的审查人员可重复计算。
  三、关于审查的范围
  7.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13]9号)执行。
  8.一类审查机构可承担抗震超限建筑工程以外的大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不受地域限制);二类审查机构承担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具备抗震超限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建筑工程审查任务范围不受地域和工程级别的限制。没有勘察专项审查资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其审查范围为:房屋建筑一类审查机构审查工程设计等级为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房屋建筑二类审查机构审查工程设计等级为小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专项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勘察报告;非专项市政工程的审查机构可审查小型市政工程的勘察报告。
  9.我省审查机构名录中的审查机构均未开展某项规定工程项目审查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查机构名录选择审查机构,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送审管理
  10.施工图送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查机构不得进行低价市场竞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报送到施工图审查机构。
  11.勘察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批准的规划定点通知书或允许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2)勘察任务委托书;
  (3)勘察纲要;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2.施工图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
  (3)全套施工图;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关于绿色建筑审查
  13.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编制《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配套技术规范,指导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14.逐步建立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告知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核实项目是否达到相应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审查意见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必备材料。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若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应退回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六、关于审查收费
  15.审查收费标准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收费可参照绿色设计收费标准调整系数相应调整施工图审查费用,调整系数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星级分别确定。
  七、关于审查的技术依据
  16.经国务院、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是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技术依据。
  17.在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实施后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的,应当按照新版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标准进行审查。
  八、关于审查合格书和备案内容
  18.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用于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勘察文件扉页和骑缝处加盖施工图审查资质印章和审查工程师印章。
  19.审查机构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和审查工程师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资格印章。
  20.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审查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
  九、关于信息化工作
  21.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要求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定期向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
  十、关于审查机构考核
  2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部令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办法》和《山东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标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年度考核管理。
  23.年度考核不合格和限期整改的审查机构,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审查任务,整改合格后一年内承担任务和范围下降一个级别。
  十一、关于信用档案和名录管理
  24.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信用档案,及时将施工图审查中相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记入信用档案。
  25.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部令有关规定,加强审查机构名录动态监管,重点监管机构条件、审查质量和举报投诉等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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